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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規範國家環境研究院的設立、任務、組織、業務範圍等,目的是有效統合環境保護業務,推動環境保護政策及研究工作,以維護國民健康與環境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5-24・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業務,特設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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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發展之研究及計畫之研擬、執行。 二、氣候變遷之科學、風險、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衝擊影響評估。 三、資源循環及回收處理利用之研究發展。 四、環境污染流布、風險分析及污染治理之研究發展。 五、環境污染檢驗測定技術與標準方法訂定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六、環境污染之採樣分析、檢驗測定、生物檢定及鑑識調查。 七、環境保護與檢驗測定之許可與認證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八、環境保護與教育、氣候變遷因應人員之培訓、認證及管理。 九、環境教育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輔導、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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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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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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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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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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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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