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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規範國家海洋研究院的設立、任務、組織、職權及人事事項,目的在於建立國家海洋研究機構,以推動海洋科學研究及應用,促進國家海洋政策之規劃與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1-01-20・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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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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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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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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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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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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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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