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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的組織、職權和任務,以確保海洋研究工作的順利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4-22・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國家海洋研究院之籌設,特設國家海 洋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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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未來業務發展之研究、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海洋政策與人力發展之研究。 三、國家海洋研究院辦公廳舍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四、其他有關國家海洋研究院籌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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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 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 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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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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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於國家海洋研究院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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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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