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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檔案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國家檔案局籌備處的組織、職責和業務範圍,目的是為了建立國家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國家檔案的蒐集、保存和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02・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籌設國家檔案局,以統籌 規劃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事務,促進檔案公開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設國 家檔案局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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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檔案管理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國家檔案局籌設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國家檔案管理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置事項。 五、關於國家檔案局機關用地、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家檔案局籌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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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企劃、檔案管理、典藏技術、資訊及行政院管理五組,分別掌理前 條所列事項。 前項各組,必要時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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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主任二人,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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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專門委員、科長、分析師、技正、編審、專員 、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組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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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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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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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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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聘用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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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 │ │ │ │ 十三職等辦理。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 用條例」聘任之。 │ ├──────┼─────┼───┼─────────────┤ │副主任 │簡任 │二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 │ │ │ │ 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 │ │ │ │ 十二職等辦理。 │ │ │ │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 │ │ │ │ 用條例」聘任之。 │ ├──────┼─────┼───┼─────────────┤ │組長 │ │ (五) │企劃組、檔案管理組、典藏技│ │ │ │ │術組、行政管理組等四組組長│ │ │ │ │由專門委員兼任;資訊組組長│ │ │ │ │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 ├──────┼─────┼───┼─────────────┤ │高級分析師 │薦任至簡任│一 │ │ ├──────┼─────┼───┼─────────────┤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六 │ │ ├──────┼─────┼───┼─────────────┤ │科長 │薦任 │一○ │ │ ├──────┼─────┼───┼─────────────┤ │分析師 │薦任 │二 │ │ ├──────┼─────┼───┼─────────────┤ │技正 │薦任 │二 │ │ ├──────┼─────┼───┼─────────────┤ │編審 │薦任 │七 │ │ ├──────┼─────┼───┼─────────────┤ │專員 │薦任 │一四 │ │ ├──────┼─────┼───┼─────────────┤ │設計師 │薦任 │二 │ │ ├──────┼─────┼───┼─────────────┤ │管理師 │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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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於國家檔案局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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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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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行政組織與選舉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