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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藝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文藝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規範國家文藝基金的設置、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以促進我國文藝發展,培養文藝人才,推展文藝活動,提升國民藝術水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12-16・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政府為獎助優良文藝創作及各項文藝活動,特設置國家文藝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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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五款之其他特種基金,並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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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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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 文藝創作之獎助。 (二) 文藝作品翻譯之獎助。 (三) 文藝活動之獎助。 (四) 文藝人才之獎助。 (五) 文藝事業之獎助。 (六) 國際文藝交流工作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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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之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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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運用計畫與預算收支之審核及執行進度與成果之考核,由主管機關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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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其所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按期編製會計 報告,分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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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之收支憑證,應依規定隨同會計報告按期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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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辦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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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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