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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藝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文藝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規範國家文藝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設立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文藝獎助、文藝研究及有關文藝事項,以促進我國文藝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12-16・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家文藝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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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家文藝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家文藝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 之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運用計畫之決定事項。 三、關於文藝獎助之審議及決定事項。 四、關於基金歲入、歲出、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決定事項。 五、關於基金之勸募事項。 六、其他有關基金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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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由教育部就中央及有關機關、文藝社團聘請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組成 之,聘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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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或由教育部就委員中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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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聘任之,負 責處理有關會議及本會業務,下置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提名經主任委員 核定後聘任之。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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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審議小組,聘請本會委員及會外之專家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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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委員、總幹事、幹事及專家均為無給職,但得視需要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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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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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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