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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規範國家文官學院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培養、訓練公務人員,以提升公務人員的專業能力、道德品質和行政效能,促進行政效率與健全國家文官制度。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09-11-18・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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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國內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及圖書資訊之管理、發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數位學習網路平台之推動事項。 十、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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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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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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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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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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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學院為應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需要,得設區域培訓中心;其組織另以準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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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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