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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規範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以提升文官培訓效能,促進施政目標之達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2-3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家文官學院為辦理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事項,依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特設所屬各區域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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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心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區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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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圖書資訊之蒐集及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配合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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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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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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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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