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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辦事細則規範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之組織、業務、教育訓練及行政管理等事項,旨在確保培訓中心有效運作,以提升公務人員之專業能力與素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2-24・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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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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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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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 一、培訓課。 二、行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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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培訓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之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配合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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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行政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圖書資訊之蒐集及服務事項。 二、關於業務會議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各項培訓工作之支援事項。 四、關於國會聯絡、新聞連絡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五、關於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研考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六、關於其他綜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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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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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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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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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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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各單位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業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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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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