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與文化 ›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規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遴選、聘任及任期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基金會有效運作並達成其設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5-06-23・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除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選: 一、從事文化藝術工作,成就卓著者。 二、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文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教授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熱心文化藝術之社會公正人士。 五、執行律師或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候選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文建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並任召集人。委員由文建會主任委員遴聘之。聘期三年。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或交通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遴選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遴選小組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均衡性。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遴選小組選出董事及監事人選後,由文建會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基金會董事、監事任期屆滿或出缺補選時,依本辦法規定遴聘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