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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規範國家教育研究院的設立、任務、組織、業務及人事事項,目的在於建立國家級教育研究機構,提供教育研究、政策諮詢及人才培育等服務,以提升國家教育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0-12-08・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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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 二、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三、教育需求評估及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 四、課程、教學、教材與教科書、教育指標與學力指標、教育測驗與評量工具及其他教育方法之研究發展。 五、學術名詞、工具用書及重要圖書之編譯。 六、教育資源之開發整合及教育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七、教育人員之培訓及研習。 八、教育研究整體發展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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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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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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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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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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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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