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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規範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的組織、職權、業務執行和會議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確保籌備處有效運作,以推動國家教育研究院的設立。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3-30・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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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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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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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課程及教學組。 二、測驗及評量組。 三、制度及政策組。 四、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五、教學資源中心。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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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課程及教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課程綱要之研究。 二、學力指標之研究。 三、課程發展之研究。 四、教與學之基礎性研究。 五、課程及教學評鑑之研究。 六、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之蒐集、比較及分析。 七、國內教材之研究、編輯、實驗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課程及教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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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測驗及評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化測驗工具之研發。 二、學科試題之研發及題庫之建置。 三、教育績效評鑑工具之研發。 四、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五、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六、多元評量模式之建立。 七、多元入學制度及方式之研究。 八、教育指標之研究。 九、其他有關測驗及評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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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制度及政策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二、教育民意調查與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三、國內外學術研討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四、本處國際教育交流合作之推動。 五、其他有關制度及政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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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二、教育人力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三、教育人力培訓課程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四、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五、教育人員研習課程之規劃及實施。 六、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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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教學資源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教育之研究及發展。 二、媒體素養教育之研究及發展。 三、教學媒體之研發及推廣。 四、資訊網路之建置及管理。 五、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實施。 六、圖書資訊之蒐集、典藏及管理。 七、國內外教育文獻資料之翻譯及彙編。 八、其他有關教學資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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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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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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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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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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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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