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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的組織、職權和任務,以促進教育研究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3-30・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籌設國家教育研究院,以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 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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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發展計畫之擬訂。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經費預算之編擬及組織法規之研擬。 三、國家教育研究院建院用地、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辦。 四、各級學校課程及教學、教材教法之研究。 五、教育測驗及評量之研究。 六、教育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七、教學媒體及資訊之研究發展。 八、教育人員之研習訓練。 九、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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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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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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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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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於國家教育研究院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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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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