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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一句話看懂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規範國家安全會議的組織、議事程序及相關事項,以確保國家安全會議有效推動國家安全政策及相關事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10-01・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十五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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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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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家安全會議開會時,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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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總統。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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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經總統之核定,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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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提案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總統交議之事項。 二、行政院院長之提案。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簽報之事項。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應就各項提案先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陳請總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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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國家安全會議議程如下: 一、主席致詞。 二、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三、報告事項。 四、討論事項。 五、主席指(裁)示。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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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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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及記錄之姓名。 五、請假(缺席)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及決議。 八、主席指(裁)示。 九、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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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議事之開會通知與聯繫、提案之整理、議程之編訂、議事錄之記載及其他行政事項,由國家安全會議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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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新聞發布,依「國家安全會議新聞發布及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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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密議程之相關資料,列為機密,議畢收回;出(列)席人員必須攜回研辦者,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手續並對外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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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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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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