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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一句話看懂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規範國家安全會議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旨在統合國家安全相關事務,確保國家安全與利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11-12・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設國家安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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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總統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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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一 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    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 總統指定之人員。 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並得指定 立,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國民大會秘書長,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 ,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會議。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經常或臨時列席國家安全會議經常會議或特別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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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家安全會議設國家安全局,其組織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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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承 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 議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協助之。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承 秘書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組織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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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經 總統核定後,依其性質交主管機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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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綱要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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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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