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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規範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國家安全會議的有效運作和國家安全政策的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10-30・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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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特派,承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之命及依據國家安全會議 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指揮監督秘書處所屬職員。 秘書長對於國家安全會議所屬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 、國家安全局等機構之工作進行及相互間之聯繫配合,負綜合協調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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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簡派 (中少將) ,襄助秘書長處理事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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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簡派 (中少將) ,承秘書長之命處理秘 書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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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分設二組,其職掌如左: 一、第一組:掌理議事、編撰、迻譯及議事文件,會議紀錄之整理編印、 圖書資料之蒐集研析,保管等事。 二、第二組:掌理人事、文書、檔案、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之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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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置組長二人,簡派 (少將上校) ,副組長二人,簡派 或薦派 (少將上中校) ,編譯五人,薦派 (上中校) ,專員六至八人,薦 派 (上中校) ,組員六至八人,薦派或委派 (中少校上中尉) ,辦事員三 至五人,委派 (上中少尉) ,配屬各組室辦公,並得酌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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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置秘書及專門委員各三至四人,均簡派 (少將上校) ,承辦機要文電,撰擬命令及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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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派 (上中校) ,佐理員一 至二人,委派 (上中少尉) ,辦理主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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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因業務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調用文職及軍職人員, 軍職人員之年資、考績、獎懲、晉升及待遇,概依軍方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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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辦事細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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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核定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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