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通訊與數位 ›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規範國家太空中心之績效評估機制、程序與方法,以期有效推動太空中心達成組織目標與任務,並確保資源之有效運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12-3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鑑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太空中心)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評鑑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之限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太空中心業務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太空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擬具年度績效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績效自評報告後,於績效評鑑年度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送本會複評。 二、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 前項實地查證,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太空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如屬非公開資訊者,應負保密義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會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太空中心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要求太空中心就評鑑結果所提尚待改善部分加強辦理,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科技通訊與數位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