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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規範國家圖書館與國外圖書館或機構交換出版品的作業程序、條件和相關規定,以促進國際圖書資訊交流與合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17・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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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其適合國際交換者,應視國家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 之實際需要,由有關機關提供若干份作國際交換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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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內出版社或個人主動提供本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出版品,應經本館認可後 處理之;其處理程序及寄發對象,由本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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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外交換單位提供之出版品,以本館為收件人者,相關進口報關手續由本 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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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三條經本館認可之出版品,其寄遞方式如下: 一、寄至國外者,以水陸郵件寄遞。 二、轉寄至國內者,以普通印刷品寄遞。 前項出版品需以其他方式寄遞者,應事先書面通知本館;其超支之郵資, 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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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際交換出版品經寄遞被退回,或通知領取,於一年內無人承領者,由本 館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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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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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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