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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規範了對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的績效評鑑程序、基準和相關要求,目的是確保研究院達成其任務目標並提升經營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06・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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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鑑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之年度營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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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連聘(派)得連任之。但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之。 委員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因故出缺時,得視情況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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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範圍及迴避事項,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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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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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會會議。但由有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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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國原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國原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國原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國原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 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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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國原院應依發展目標及年度業務計畫,邀集本會及評鑑委員,擬具評鑑項目及指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交由評鑑會審議。 前項評鑑項目及指標,應包含促進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原子能和平用途、能源產業需求之科技發展與人才培養及其他相關面向,並依不同性質,設定質化之衡量標準及量化目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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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於評鑑前,得邀集評鑑委員召開會議,說明受評之國原院業務屬性、評鑑重點、方式、程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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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辦理績效評鑑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自評:國原院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績效評鑑自評報告,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三月一日前提交本會複評。 二、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得視需要辦理實地查證,並參酌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加註審查意見或建議事項,以書面送請國原院提出說明後,於次年六月一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會應於次年七月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由國原院於七月十五日前公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本會為辦理績效評鑑,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依評鑑項目實地訪視。國原院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前項實地訪視,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實地訪視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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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應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本會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編列國原院年度預算補助之參考及要求國原院改善之依據。 國原院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後續業務計畫或績效評鑑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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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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