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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勛發給特卹金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家元勛發給特卹金標準規範國家對國家元勛的撫卹金髮給標準與相關事項,以保障國家元勛的榮譽與生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0-01-22・共 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自六十四年六月四日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公布後,原發給特卹金之顧念意旨,業已消失,現行特卹有關規定,應配合變更,政府特任官及中央級民意代表,可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辦理撫卹,不再辦理特卹,以免重複,至國家元勛之特卹,則仍予保留,並提高其特卹金給與標準為新台幣貳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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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家元勛發給特卹金,以左列兩類人員為限: 一、曾任五院副院長以上職務,而具有左列功勛者: (一)致力國民革命,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三)參與戡亂建國大計或敉平禍亂,具有顯著勳績者。 (四)德高望重,翊贊中樞有勳勞於國家者。 二、經國家元首核定,應予特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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