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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辦法規範了申請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時所需繳納的審查費的收取標準及相關事項,以確保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查工作的經費來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11-29・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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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依下列規定向審議之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依附表一繳納審查費。但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填海造地使用許可,依附表二繳納審查費。 二、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海洋資源地區,依附表三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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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原區域計畫法或本法規定取得許可後,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擴大原許可面積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以其擴大或變更性質之面積計算,依前條規定繳納。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依附表四繳納。 前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審查費: 一、因地籍測量結果與原許可面積或範圍不符。 二、配合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或建設計畫。 三、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致減少原許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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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議,並將案件資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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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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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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