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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史館史料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國史館史料審查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確保史料之蒐集、整理及出版之正確性與公正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2-14・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國史館組織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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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史館史料審查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館長指定纂修、協修並 聘館外專家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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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至三年,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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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館長就委員中遴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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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定於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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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審查之範圍如左: 一、關於史料徵集事項。 二、關於史料考訂事項。 三、關於史料編印事項。 四、關於史稿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修史事項。 六、館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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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紀錄人員一至二人,由館長就館中職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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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惟館外專家兼任之委員得分別致送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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