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規範國內快捷郵件業務經營者之資格、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價格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以確保快捷郵件服務之品質與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12-31・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以最快捷方法處理,期於約定時間內送達 收件人者,為國內快捷郵件。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收寄國內快捷郵件之郵局、寄達地區、每件尺寸、重量限度及郵資由郵政 總局訂定公告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國內快捷郵件不得裝寄禁寄物品,並不得寄遞洩露國防機密或傳遞反動文 件及違反國策之資料。郵局得於收寄時請寄件人開拆查驗,或於投遞時請 收件人開拆查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國內快捷郵件之交寄分特約用戶與一般用戶兩類。特約用戶交寄者,寄件 人應向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申請訂約,自簽訂合約次日起,得以電話通知 指定郵局派員按班收件,或向指定郵局窗口交寄,一般用戶交寄者,自行 向任何辦理國內快捷郵件業務之郵局窗口交寄。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特約用戶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並按月結 算郵資由收寄郵局繕發「國內快捷郵件繳費通知單」,用戶應於次月十日 前持向郵局繳費,一般用戶應於交寄時繳納郵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國內快捷郵件,應作掛號交寄,查詢時應檢同交寄執據向原寄郵局辦理, 查詢期間自原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為限,逾期申請查詢者,郵局不予受 理,並不負補償責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國內快捷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經 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交寄執據或相關封皮退還 已付快捷郵資之全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同原 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補償。補償金額除快捷報值郵件依郵政規則關於報值 郵件補償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依郵政規則關於國內包裹補償之規定辦理。 國內快捷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補償時,除報值費不退還外,應一併 退還所付郵資及查詢費。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就其損失之實值予以 補償,但最多不得超過前項規定金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