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一句話看懂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範公務人員或員工因公出差的交通、住宿、膳食等費用標準與報銷規定,目的是為了統一國內出差旅費的支給標準,確保公務經費的合理使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1-15・共 2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因公出差支給旅費,除本規則第二十條另訂支給辦法 者外,均按本規則辦理。 調任得視同出差論,其旅費由新任機關開支。 赴任人員得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臨時費,各職務等級人員,其支給標 準如附表一所定。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標準支給之。 約聘 (僱) 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前表分等標準支給之。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九) 第 19892 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 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或電話可資處理而達成任務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期間,各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視事實之需要,應予事先規定,非 有特殊原因不得延長。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出差事竣後,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出差旅費報告表,所列各欄逐項詳實 填報,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該機關審核。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九) 第 19893 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二 章 交通費
第 5 條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等費,各依定價支 給,交通不便地區所需交通費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 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共汽車及其他公民營客運汽車而言,凡公民營汽車 到達地區,除各該機關所在地市區內因急要公務者外,不得開支計程車費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如以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 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凡陪同外賓人員出差者,其交通費應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各依定價 標準報支。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依附表一之規定,按各該調任 人員職務等級,並按其實有眷屬人數支給交通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赴任人貝經核准支給交通費,其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比照第 八條之規定,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三 章 住宿費
第 10 條
住宿費除有左列各款情形者外,均按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 報: 一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三十公里以內者。、 二 在交通工具中歇夜者。、 三、出差事竣,於返達原駐地之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在同一地點出差一個月以上者,照規定數額八折支給;在二個月以上者, 照規定數額七折支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住宿費得就所宿同一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 報支。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四 章 膳宿費
第 13 條
膳雜費 (包括市區內車費) 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 交通工具票價內附帶供膳者不得開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 分之一支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五 章 臨時費
第 14 條
臨時費係指因公使用電報、長途電話及特別情事臨時雇用人伕及其他必須 之費用,均應檢據列報。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
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攜帶公物,必須另支運費者, 按實檢據列報。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六 章 附則
第 16 條
旅費按照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其有特殊情形者,非經各該機關長官或 授權代簽人核准,不得支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7 條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確實證明按日計算 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支給。 前項所稱患病,係指突發之重病,依公保勞保有關規定必須住院治療,且 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經醫院證明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 日起,按日計給膳雜費,其住公保勞保醫院者,最高計給十日為限,因當 地無公保勞保醫院,而住私立醫院其費用由患病本人負擔者,最高計給二 十日為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8 條
如因交通關係非繞道國外不能達到目的地時,其經過國外一段之旅費,應 按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標準支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9 條
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依其已到達地點,按原定職務等級支給往返旅 費,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旅費之 支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0 條
國軍官兵之差旅費,依本規則所定標準範圍內由國防部訂定實施;其餘一 般文職機關凡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督導人員之差旅費,應按本規則 所定標準,視其實際情形折減支給,其支給辦法另由各機關擬訂,陳報各 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1 條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人員之出差,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2 條
本規則自七十九會計年度起實施。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