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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15條

商標專責機關對前條第一項案件之審查,應作成書面之處分,並記載理由送達申請人。 前項之處分,應由審查人員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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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