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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一句話看懂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規範商業登記的實施細節,目的在於明確商業登記的程序、條件和相關規定,以確保商業登記的合法性和統一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9-06・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商業登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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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家庭農、林、漁、牧業、手工業,以自任 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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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商業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 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或合夥經營商業登記。 三、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登記。 四、經理人登記。 五、其他登記事項。 前項商業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紀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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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所稱利害關係人,除合夥人外,指對商業或 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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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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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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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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