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與經濟
› 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一句話看懂
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規範經濟部為防止商品對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之危害,訂定風險性認定之評估基準與辦理程序,以確保消費者使用商品之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12-17・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 一、商品特性。 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 三、市場監督狀況。 四、國內外商品安全資訊。 五、商品不安全可能造成之損害。 六、其他商品危害風險因素。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召開審議會議。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第二條風險因子,就商品來源地、生產者、報驗義務人及其他相關資訊,認定該商品之個別危害風險程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金融與經濟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