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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一句話看懂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規範合作社組織架構、編制、人事管理及相關事務辦理,以確保合作社有效經營及依法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3-18・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合作社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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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合作社之組織系統結構包含社員、社員組織及聘任職員。 合作社之社員係合作社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及結餘分配者。 合作社之社員組織如下: 一、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員或社員代表組織之,係合作社決策及最高權力機關。 二、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執行機關。 三、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監察機關。 四、社務會:由理事、監事組織之,係合作社之協議機關。 合作社因經營業務需要,得聘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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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合作社應就聘任職員,訂定員額編制規定。 前項員額編制,得視業務需要置總經理、經理、副總經理或副理、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並訂定各級次員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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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合作社應建立聘任職員人事制度,規定職員之薪給、考核、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教育訓練、保險、退休(職)、資遣、撫卹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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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合作社之聘任職員,應由理事會公開考選任用,或授權總經理或經理等主管公開遴選,提請理事會通過後任用。 前項授權,應明定於人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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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合作社依本準則訂定之組織系統、員額編制及人事管理規定,由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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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聘任職員。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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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準則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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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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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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