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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之原則、內容、方法與相關事項,旨在充實社會教育資源,促進全民終身學習,培養健全之社會人力資本。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1-10・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依據社會教育法第九條規 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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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依社會實際需要,辦理左列社會教育工作: 一、學術性講座。 二、開放運動場所供民眾運動。 三、輔導附近民眾舉辦各項文藝、體育及康樂活動。 四、公民訓練及改進國民生活事項。 五、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六、各種職業技能及家事之指導。 七、公共衛生指導及救護訓練。 八、防空、防毒、防諜等知能傳習。 九、舉辦各項展演活動。 十、編輯民眾讀物。 十一、舉辦通俗科技常識之講授。 十二、補習學校 (班) 。 十三、函授學校 (班) 。 十四、依專長設備辦理其他切合社會需要之社會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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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依社會實際需要辦理左列社會教育工作: 一、通俗演講。 二、開放運動場所供民眾運動。 三、輔導附近民眾舉辦各項體育及康樂活動。 四、公民訓練及改進國民生活事項。 五、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六、各種職業技能之推廣與指導。 七、公共衛生指導及救護訓練。 八、防空、防毒、防諜等知能傳習。 九、舉辦各項展演活動。 十、補習學校 (班) 。 十一、依專長設備辦理其他切合社會需要之社會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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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依社會實際需要辦理左列社會教育工作: 一、開放運動場所、集會場所及圖書閱覽室等供民眾使用。 二、協助社區民眾舉辦各項體育及康樂活動。 三、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四、舉辦有益於改善社區民俗之活動。 五、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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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應以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及安寧為限。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應鼓勵教職員、學生、學生家長及附近民眾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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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級學校得組織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或指定專人兼辦社會教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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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級學校於每學年度開始時,應擬具辦理社會教育計畫,函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施行;年度終了時,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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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所需經費,應酌列預算。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製預算時,應酌列經費,作為獎勵或補助所屬各 校辦理社會教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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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列入督導項目,派員前 往督導實施,其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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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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