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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規範學年、學期、假期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統一規範全國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及假期的起迄日期,以確保學生受教育權益及學校行政運作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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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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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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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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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7-17・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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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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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之學期制度,調整前項學期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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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 二、寒假:二十一日(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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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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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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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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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學校特殊需要: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事先報本部同意。 2.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事先報本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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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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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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