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與文化 › 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

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

一句話看懂
各省市公立博物館規程規範公立博物館的設立、組織、業務及經費等事項,旨在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博物館功能,以促進文化教育和社會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6-17・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各省、市公立博物館分別掌理地方歷史文物、自然科學及美術工藝品之調 查、蒐集、整理、保管、展覽與研究,以推行社會教育為目的。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各省、市至少應設置省、市立博物館一所,設二所以上者,其名稱冠以所 在地地名及特性。各縣、市得設置縣、市立博物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博物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省、市立者,應由省、市政府函請教育部核 准備案;縣、市立者,應由縣、市政府函請教育廳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 案。 申請設置時應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地址。 三、編制員額。 四、經費 (分開辦費與經常費) 。 五、建築 (圖樣及說明) 。 六、藏品及設備 (詳報現有藏品及設備種類及件數) 。 七、章則。 八、事業計畫。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博物館設置左列各組: 一、典藏組。 二、推廣組。 三、研究組。 四、總務組。 前項各組得視地方情形,全部設置或合併設置。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博物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 者,館長委任或薦任;分別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 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 備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博物館各組設組長一人,技術員,幹事、助理幹事及雇員各若干人;省 市立博物館得設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得設 置編審若干人。其員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各館業務之繁簡規定之。 前項人員由館長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依法任用之,並呈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博物館設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人事管理 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業務,受各該館長之指揮,並分別受各該上 級會計、人事機關之監督指揮。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博物館職員資格如左: 一、省、市立博物館館長須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研 究工作七年以上著有成績,學有專長,在學術上確有貢獻者。 二、省、市立博物館研究員、副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館長須大學相關 科系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著有成績,學有 專長者。 三、省、市立博物館助理研究員,縣、市立博物館編審,須大學相關科系 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館工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四、省、市立博物館各組組長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教育工作或博物 館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五、省、市立博物館技術員、幹事,縣、市立博物館組長、技術員、幹事 均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須具有專門技術,曾任教育工作一年 以上著有成績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博物館之館務會議,由館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或編審) 、各組組長組織之,以館長為主席,討論各項興革事項,每月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博物館設經費稽核委員會,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或編審) 、各組組長及全體幹事互推三人至五人為委員 (會計、庶務不得兼任委員 ) 組織之。由委員輪流擔任主席,對於收支帳目為對內之查核,每月開會 一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博物館基於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延聘館內外有關人員或專家為委 員,均為無給職。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博物館應於每年度開始前,編具下年度事業進行計劃及經費預算書,呈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博物館應於每年度終了後,編具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計算書,呈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備案,並轉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
博物館經常費分配之標準,薪工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事業及設備費不得 低於百分之四十,辦公費佔百分之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
博物館設備標準另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6 條
博物館辦事細則由館訂之,並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7 條
博物館應備齊各種財產目錄及展覽紀錄,以備查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8 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教育與文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