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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各機關設立復審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會議等相關事項,確保機關內部審議過程的公平性與透明度,以有效處理相關爭議或重大事項。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7-01・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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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復審案件,應設復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復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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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復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就本機關高級職員中具 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派兼之。 復審會置委員四人至十四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 士、學者、專家聘、派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委員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 復審會所需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就訴願審議委員會人員派兼之。但亦得 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派兼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 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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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復審案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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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應參與復審案件之審查、查證、審議及決定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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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復審會人員如與復審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復審案 件有利害關係者,對於復審案件之處理,應行迴避。 復審會人員與復審案件有無利害關係,由主任委員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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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復審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由機關首長署名蓋印外,並應列入復審 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定之委員姓名;委員有不同意見者,並得載明其意見 。查詢催辦之文件,得以復審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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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復審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或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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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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