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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規範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職責權限及運作方式,目的在建立有效運作機制,以推動台美關係事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6-06・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國間之各種關係,特設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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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任務為處理及協調中華民國與美國間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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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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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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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秘書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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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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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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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於中華民國與美國恢復外交關係後裁撤之;裁撤前業務由行政院指定外交部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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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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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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