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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了反托拉斯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以推動公平競爭政策,促進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1-24・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強化事業間聯合行為之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特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反托拉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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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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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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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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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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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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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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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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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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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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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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