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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及支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編列、分配及使用,以促進原住民族教育之發展,保障原住民族學生受教育之權益,並提升其教育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12-31・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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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應配合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期程,每年由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召開相關會議,辦理下列事項,並提經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諮詢後,分別編列預算並執行: 一、檢討前一年度本經費執行情形。 二、提出下一年度本經費編列規劃重點。 三、研商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經費分攤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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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經費之支用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補助原住民學生就學及公費留學所需之經費。 二、辦理原住民學生、師資、原住民終身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或計畫,及補助原住民非正規教育學習之經費。 三、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機關(構)與團體及原住民學生達一定比率之學校之補助、委辦活動及計畫之經費。 四、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實施民族知識教育所需之經費。 五、專為原住民族辦理之原住民族教育計畫及事項之經費。 六、其他優於非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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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為擴大辦理成效及規模,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得視需要共同合作推動活動及計畫,並採經費分攤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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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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