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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章頒給辦法規範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表彰對原住民族事務有重大貢獻或成就者,所設立獎章之頒給條件、程序及相關事項,以肯定其貢獻並鼓勵更多人參與原住民族事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9-07・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原住民族事務有功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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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協調、推動、資訊服務及管理,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傳統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創作、人才培育、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等,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長期照顧服務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光及經濟產業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及生活環境改善,貢獻卓著。 七、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及促進就業,具有特殊貢獻。 八、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九、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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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同一受獎人一年內不得頒給二次,且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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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獎章之請頒作業如下: 一、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或單位向本會推薦。 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 三、本會委員、各處室及所屬機構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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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受獎人具原住民身分者,證書內容得以受獎人民族別之原住民族語言並列之。獎章及證書之式樣、圖說,依附表二、三之規定。 受獎人為外國人者,得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雙語證書之式樣依附表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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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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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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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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