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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規範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的獎勵條件、申請程序和獎勵標準,目的是為了促進原住民就業和提升專業技能,給予經濟獎勵。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8-31・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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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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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相關獎勵之受理、審查及核撥經費事項,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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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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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前條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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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申請人如為受刑人或因故不能使用本人存摺,得使用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二親等之存摺,並填寫切結書。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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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查相關證明書件,並驗證原住民身分及技術士證;經驗證不符者,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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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經費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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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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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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