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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一句話看懂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這部法規,規範特定性行為被認定為具有危險性之條件與適用範圍,以確保相關人員或機構能正確辨識與處理涉及危險性行為之情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7-02・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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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且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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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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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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