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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一句話看懂
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範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的組成、任務、運作程序及相關事項,以確保博物館業務推動的專業性與公正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2-3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博物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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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博物館為館務研究發展、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發揮與民眾溝通、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等目的,得延聘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審查及鑑價之審議。 二、博物館重要發展計畫之諮詢。 三、博物館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等業務之諮詢。 四、其他人才培育及行銷推廣等博物館重要業務之諮詢。 除前項之諮詢外,各博物館為館務專業所需之實質審查作業,得另分別成立審查會,其名稱及組成由各博物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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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專業諮詢會置委員五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博物館館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博物館館長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一、具有博物館學、歷史、自然科學、文化資產保存、教育、藝術、法律或其他與博物館主題相關學科知識之專家學者。 二、於博物館典藏、研究、展覽、教育推廣或經營管理富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曾任各相關博物館諮詢指導委員。 四、其他對博物館業務推動有助益之社會賢達人士。 專業諮詢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專業諮詢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博物館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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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專業諮詢會以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審查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會議得視議案需要邀請博物館相關業務單位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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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專業諮詢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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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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