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o」 欄對個別化學品所作之特別規定如下:
一、百分之九十三以下亞硝酸銨溶液
(一)裝載該溶液之艙櫃與設備應與裝載其他貨物或可燃化學品之艙櫃與設備分別獨立。在使用中或故障時可能散發可燃化學品至貨物中之設備不得使用。
(二)艙櫃加熱系統內熱交換媒體之溫度不應超過攝氏溫度一百六十度,加熱系統應具有控制系統以保持散裝平均攝氏溫度一百四十度,應具有在攝氏溫度一百四十五度至一百五十度之高溫警報,及在攝氏溫度一百二十五度時之低溫警報,該熱交換媒體之攝氏溫度超過一百六十度亦應發出警報。所裝設之溫度警報器及其控制位置應在駕駛室內。
(三)應備有注入氨氣至貨物中以提高酸度之固定裝置,其控制位置應在駕駛室內,船上應備之氨量依所載貨物為準每一千噸為三百公斤。
(四)貨泵應採離心深井型或水沖密封之離心型。
(五)通氣管路應裝有經認可之風雨罩以防阻塞,該罩應易於接近以便檢查與清潔。
二、二硫化碳
(一)應有設施以在裝卸載及運送中保持貨艙櫃內之水封。並在運送中於液面上之空間保持惰氣封墊。
(二)所有開口應設於甲板以上之艙櫃頂部。
(三)裝載用管路之末端應位於艙櫃底部附近。
(四)應備有標準之液面開口,以供緊急測深。
(五)貨物管路及通氣管路應與供其他貨物使用之管路及通氣管路獨立。
(六)深井型或液力驅動之潛水泵,得供貨物卸載用。但深井型泵之驅動方法,不得對二硫化碳有引火源之虞,並不得使用溫度可能超過攝氏八十度之設備。
(七)所用之貨物卸載泵,應嵌入由艙櫃頂部延伸至艙櫃底部附近之圓筒內,該筒並應能充水墊,以便於該艙櫃內有害氣體時,得移出該泵。
(八)安全洩壓閥應以不鏽鋼製造。
(九)在第四十七條之危險位置限裝設本質安全之系統與電路。
三、乙醚
(一)船舶航行中,其貨艙櫃周圍之空艙空間未能惰性化者,應能自然通風。裝置機械通風系統時,其鼓風機之構造應為無火花者,該機械通風設備並不應位於貨艙櫃周界之空艙空間內。
(二)重力式艙櫃之洩壓閥,其設定錶壓力不應低於零點零二兆帕。
(三)貨物區域內不得有任何火源或熱源。
(四)貨物卸載用泵之設計型式應能避免液壓作用於軸填函蓋,或應為液力操作潛水型,並適於該貨物之用。
(五)在裝卸載及運送中應有設施以保持貨艙櫃內之惰氣封墊。
四、以重量計超過百分之六十但未超過百分之七十之過氧化氫溶液
(一)限以專用船載運。
(二)貨艙櫃及附屬設備之材料應採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之純鋁,或三○四L、三一六、三一六L或三一六Ti等之硬不鏽鋼,並應依核定之程序鈍化。甲板上之管路不應採用鋁,所有用於裝載系統構造之非金屬材料,應不受過氧化氫侵蝕,亦不助長其分解。
(三)貨艙櫃與燃油艙櫃或其他裝載可燃材料之空間,應以堰艙隔開。
(四)溫度感應器應裝置於艙櫃頂部及底部,溫度遙讀與連續監測裝置應裝設於駕駛室內。駕駛室內應裝置視覺與聽覺警報器,於艙櫃內溫度升至攝氏三十五度以上時發出警報。
(五)在與艙櫃鄰接之空艙空間內,應備有固定氧氣監測裝置或氣體取樣管,以偵測是否有貨物洩漏至該空間。遙讀裝置、連續監測裝置及視覺與聽覺警報器應位於駕駛室。該警報器應當該空間以體積計氧之濃度超過百分之三十時發出警報。此外,應另備二組可攜式氧氣監測器以作補助系統之用。
(六)應裝設有將貨物排出舷外之貨物投棄系統。
(七)貨艙櫃通氣系統應具有呼吸閥以供正常之通氣控制,並應具有斷絕圓盤或類似設施以於艙櫃壓力因自然分解急速升高時緊急通氣用。該斷絕圓盤之尺度應依艙櫃設計壓力、艙櫃尺度及預期之分解率定之。
(八)應裝有固定水霧噴灑系統以將溢漏至甲板之溶液稀釋及沖除,該系統之噴灑面積應包括歧管與軟管之接頭及供載該溶液之艙櫃頂部,其最低之使用率並應符合下列基準:
1.該化學品應由以重量計之原有濃度於溢漏之五分鐘內稀釋至百分之三十五。
2.溢漏速率與估計量應依預期裝卸之最大速率、艙櫃滿注或管路與軟管破裂時停止貨物流動所需之時間、及在貨物控制位置或駕駛室啟動後至開始使用稀釋水之時間等定之。
(九)為貨物駁運作業之船員,每人應各備抗過氧化氫之保護衣,包括不燃之全身保護衣、適當之手套、長靴及護眼罩。
五、以重量計超過百分之八但未超過百分之六十之過氧化氫溶液
(一)裝載該化學品之艙櫃,其任何周界不得為該船舶之船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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