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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
一句話看懂
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規範包裝商品上標示內容物名稱、淨含量或數量、重量或長度等標示事項,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交易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12-29・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標準法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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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包裝商品,係指以販賣為目的與原物不可分離之固定包裝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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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包裝商品應標記內容之淨量並確實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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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包裝商品內容之淨量,應依照度量衡法所規定之單位名稱標記之。但其內 容習慣上不以度量衡單位名稱計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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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供外銷之包裝商品,其內容淨量得加註外銷地區之通用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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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包裝商品所標記內容淨量之公差,應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尚未規定者, 得由中央標準局呈准經濟部另行規定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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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應依行政執行法或違警罰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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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包裝商品由於意外破損或自然變質等情事,致內容之實際淨量超過第六條 規定之公差者,得免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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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國外輸入未經改裝之包裝商品,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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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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