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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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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看懂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勞動部對於在專業領域具有卓越貢獻或成就的人員,頒發專業獎章的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審查標準等事項,以表彰其專業成就與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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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2-20・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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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頒給勞動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勞動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或推動,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 二、對勞動事務或政策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 三、對突發之重大工安事故,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勞工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 四、對促進國際勞動事務合作及交流,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 五、其他對勞動事務或政策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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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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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並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主管推薦。 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應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事業機構、依法設立且運作達五年以上之勞工團體或雇主團體(以下簡稱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並應檢附相關事蹟證明文件。 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明確加註考評後,再將事實表函送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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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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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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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通知其服務機關(構)、推薦之機關(構)、事業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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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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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發現有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資格之情事者,應即通知本部,必要時得撤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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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 一、最近五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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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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