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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規範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辦理勞動業務推動產業人才、就業服務、勞動條件等相關事項之權責劃分、業務辦理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以達成勞動力發展之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5-01・共 2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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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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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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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訓練發展組,分四科辦事。 三、就業服務組,分四科辦事。 四、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分四科辦事。 五、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組,分三科辦事。 六、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 十二、法務室。 十三、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四、勞動力發展創新中心,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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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業務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二、國際交流及合作事務之推動。 三、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四、提升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品質之規劃、協調及考核。 五、國會之聯繫與監察院調查案件之協調及彙辦。 六、業務行銷、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之規劃及協調。 七、出版品與刊物之編譯及發行。 八、就業安定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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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訓練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訓練政策、制度、計畫之研擬、規劃及督導。 二、職業訓練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職業訓練輔助措施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協調。 四、職業訓練發展模式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督導。 五、職業訓練資源之運用及督導。 六、在職勞工進修訓練之規劃、修正、推動及督導。 七、職業訓練創新發展之表揚及獎勵。 八、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 九、職業訓練設備維運及管理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訓練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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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就業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服務政策、制度、計畫之研擬、規劃及督導。 二、就業服務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之推動及督導。 四、求才、求職、招募、就業諮詢與職業心理測驗業務之推動及督導。 五、職涯發展與青年促進就業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促進就業措施與資遣通報之推動、督導、考核及協調。 七、公立就業服務據點之設立、管理及評鑑。 八、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法查處、管理及評鑑之督導。 九、就業通路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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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政策、制度、計畫之研擬、規劃及督導。 二、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特定對象就業促進計畫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四、在地就業機會開發及公共就業服務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創業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之推動。 七、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與職業重建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原住民族就業促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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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能標準、技能檢定與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政策、制度、計畫之研擬、規劃及督導。 二、職能標準、技能檢定與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職能標準建立、發展、更新、維護及公告之管理。 四、運用職能標準之教育訓練及諮詢輔導服務。 五、職業訓練品質規範之規劃、訂定、推廣、輔導、評核、督導及協調。 六、技能檢定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七、技術士證管理制度之規劃與推動及督導。 八、技能競賽之協調與督導及國際技能競賽組織之聯繫合作。 九、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認證單位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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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跨國勞動力政策、制度、計畫之研擬、規劃及督導。 二、跨國勞動力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勞動力來源國之協調聯繫。 四、外國人入國工作衛生防疫、警政治安、動態管理之聯繫及辦理外國人業務之補助。 五、外國人入國工作之業務宣導、出版品與刊物之編印及發行。 六、外國人申訴、諮詢、直接聘僱、入出國服務及安置保護系統業務之管理。 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仲介外國勞動力之許可、管理、評鑑與專業人員證書之核發及違法查處。 八、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之認可及違法查處。 九、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相關業務之督導、管理、違法案件查處及檢舉獎勵金之核發。 十、其他有關跨國勞動力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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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署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 五、所屬機關(構)財產等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本署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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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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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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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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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作業整體規劃、研究發展與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 二、本署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三、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 四、本署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及維護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五、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發展、管理及推動。 六、本署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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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 二、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三、受理訴願案件審議作業之處理。 四、相關業務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案件之會辦。 五、相關業務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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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二、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與履約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三、外國人從事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藝術與演藝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四、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與營造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五、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與家庭幫傭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六、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七、就業安定費之收繳、退還、催繳及強制執行。 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收容費用墊付、催繳及強制執行。 九、外國人直接聘僱業務之推動與辦理。 十、其他有關跨國勞動力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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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勞動力發展創新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力發展知識及數位相關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二、勞動力發展策略夥伴之開發。 三、勞動力發展策略之創新育成。 四、職業訓練師資之職能開發、訓練、發證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勞動力發展創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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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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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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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勞動與就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