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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規範勞動力發展署的組織、任務和權責,目的在於建立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的推動與執行機制,以提升勞動力素質和促進就業市場的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4-01-2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勞動部為促進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開發、提升及運用勞動力,特設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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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力開發、提升、運用與發展業務之政策規劃、推動、管理、評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解釋。 二、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計畫、措施、模式、品質規範與表揚獎勵等業務之推動、督導及協調。 三、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與失業給付等業務之整合、推動及管理。 四、青年就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督導。 五、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與原住民族等特定對象就業之推動及督導。 六、職能標準、技能檢定、技能競賽與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協調。 七、跨國勞動力引進之規劃、評估與督導、海外合作規劃與督導,仲介外國勞動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評鑑。 八、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基準建立、場地評鑑、監評管理、檢定試務、發證管理、題庫管理及稽核。 九、雇主聘僱跨國勞動者工作之審核、許可、就業安定費與收容費之收繳、催繳及移送強制執行。 十、職能標準、職業訓練課程教材、就業輔導工具之開發及師資培訓之推廣。 十一、其他勞動力發展業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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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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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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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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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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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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