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動與就業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組織準則規範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的組織、職責及權限,以確保勞動力發展業務的推動與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2-14・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等業務,促進地區勞動力發展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分署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 一般及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 二、 受理資遣通報及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職業輔導、就業諮詢、創業協助及就業保險失業認定。 三、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宣導及推廣、資源整合、開發、運籌及績效評鑑。 四、 區域就業市場、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供需資訊之蒐集、分析、發布及宣導。 五、 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 六、 職業訓練計畫與措施之推動、合作辦理職業訓練及海外合作職業訓練。 七、 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教學方法之開發及推廣。 八、 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選手培訓工作之推動。 九、 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等就業服務。 十、 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等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勞動與就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