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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一句話看懂
助產機構設置標準規範了助產機構的設立條件、人員資格、設備和服務項目等,以確保助產機構提供安全、適當的產前、生產和產後照護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2-05・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助產人員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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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助產機構供照護產婦及新生兒使用之空間,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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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助產機構之空間、設施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婦待產、生產、恢復之產床、設施或設備,其空間以提供九床或產婦九人為限;並置有維護隱私之設施或設備。 二、緊急呼叫系統。 三、嬰兒床或嬰兒睡籃。 四、保存執行業務紀錄之設備,並有專責人員管理。 五、清潔及消毒設備。 六、手部衛生設備。 七、汙物處理設備。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間、設施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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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助產機構之藥品、醫療器材及其他相關用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生器械包及產包。 二、血壓計、體溫計及聽診器。 三、成人及嬰兒體重計。 四、成人及嬰兒身高測量計。 五、成人及嬰兒血氧監測儀。 六、保暖設備。 七、靜脈點滴設備、強心針及其他急救藥品與醫療器材。 八、其他接生用物: (一)灌腸、導尿器、會陰沖洗器。 (二)會陰縫合器材。 (三)子宮收縮口服藥及針劑。 (四)新生兒用眼藥膏。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藥品、醫療器材及其他相關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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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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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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