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規範助產士業務廣告之申請、內容、變更及廢止等事項,目的在於確保廣告內容之正確性與合法性,以維護助產士業務之品質與民眾之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8-15・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助產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助產士業務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傳單、海 報、招牌、牌坊、戲院幻燈或其他傳播工具為宣傳方法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助產士業務廣告內容以左列為限: 一、助產所或應聘之醫療院、所之名稱、助產士姓名、證書及執照字號、 地址、電話、交通路線。 二、執業時間。 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業務。 四、助產士停業、歇業、復業或移轉執業處所之年、月、日。 五、助產所名稱或地址之變更。 六、助產所開業、停業、歇業或復業之年、月、日。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散布之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申請助產士業務廣告之許可,應由登載或散布廣告之助產士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連同廣告內容二份或樣本二份 (直轄市一份) ,送 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應於三日內審查,與規定 相符後,核發廣告許可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助產士登載或散布業務廣告時,應註明廣告許可證之年、月、日及字號。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助產士登載或散布業務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理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