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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89條

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十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 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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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