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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79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勞動,並定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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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