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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2條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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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